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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包養式固定的智力表达。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包養,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包養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包養網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的包養網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包養網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实用艺术包養網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包養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包養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十一)摄影作包養品,是指借助器包養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養網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包養網、产品设包養網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包養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无续履行任何手续。
第六条 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包養網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包養網,广播包養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包養。
第七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養網。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包養網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包養網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包養網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包養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包養式。
第十条 包養民间文学艺包養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包養網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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